财税人员要注意!发票使用的一般性原则!
财税人员在工作中几乎每天都在和发票打交道,因此难免会在发票处理上出现一些问题,那今天就带大家学习一下发票是用的一般性原则吧!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收取过路(过桥)费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十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规定,2017年底:优化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完成部、省两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见66号文。
5、所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6、使用具备开具卷式发票功能收银机的纳税人可以领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7、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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